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避难层(间),是建筑内部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或房间)
根据规范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需要根据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来进行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要求与避难层相同。
1.第 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到灭火救援场地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扩展知识: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米高云梯车的工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 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前往安荃区域。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 设备及管道等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米较为适 宜。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割、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扩展知识: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 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过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割的方 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平方米计算。
扩展知识:火灾时需要聚集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了避免出现过分拥挤的状况并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纳不大于5人确定。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时长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时长不低于 2 小时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如必须开放避难区时,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扩展知识: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